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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农家乐”月营业额税务改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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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1209 更新时间:2018年06月04日17:05:50 打印此页 关闭
     对提供农业机耕、排灌、病虫害防治、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、家禽、牲畜、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;
      对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、农产品粗加工项目的所得,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;对从事“农家乐”、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并在农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,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。
     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。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,不征个人所得税;在盈利点以上的,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盈利点的范围为:从事销售货物的,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;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,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;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,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。
 
   旅游企业招录失业人员可减免税费
 
   “30条”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旅游及相关企业,在新增加的岗位中,当年新招用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人员,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,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;
    对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注明“自主创业税收政策”或附着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》)人员从事政策规定范围内旅游个体经营的,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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